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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古生物研究与保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河源市博物馆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647


河源市古生物研究与保护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河源市古生物研究与保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行为,推动科研发展,根据《河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河源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以及河源市古生物研究与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相关职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科研人员参与实验室有关学术评议、咨询、管理和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提倡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验室决策学术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工作条件,保证学术委员会高效、顺利履行职责和独立开展评议咨询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地质学、古生物学及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总人数不超过15人,河源市博物馆委员人数不超过总数的1/4。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提名投票确定。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河源市古生物研究与保护重点实验室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低于1/5。根据学科发展和人员变化等情况,实验室可在学术委员会任期过半时对部分委员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在河源市博物馆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市科技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 审议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主要研究方向实验室发展重大科研部署、开放课题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成果报奖等提出评议意见,对实验室申请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十二 实验室科技骨干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对实验室引进科技骨干人员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 指导实验室科研道德建设,对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 完成相关文件规定或实验室委托的其他评估与推荐事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建议。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实验室所涉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由主任委员提议,经2/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表决与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相关事宜时应采取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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