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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河源市博物馆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827


河源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管理制度

 

为保障和规范河源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运行管理,促进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根据相关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河源市博物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倡导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议事各抒己见,决事民主集中,重大事项投票表决。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工作职责、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章程执行。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临时性的评议、评审与专题会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需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经1/3以上委员建议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也可召开会议。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至少提前3天正式通知各位委员参会。会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通报会议的主要议程。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临时性的评议、评审和专题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因必须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无必要原因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在连续3次会议中缺席2次的,由学术委员会提议,经2/3委员讨论同意,可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河源市博物馆,或者指定专人向河源市博物馆报告。学术委员会委员表达的不同意见,应及时提交给河源市博物馆。河源市博物馆对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建议要进行反馈。没有采纳的意见建议要给予解释,特别是重大学术事项,河源市博物馆要指定专人向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学术委员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出现空缺时,应由学术委员会提名补选推荐人选,并提请河源市博物馆批准。

第十二条 河源市博物馆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工作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河源市博物馆的工作状况。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可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对河源市博物馆的研究方向和开放课题选题提出意见,推荐优秀人才来河源市博物馆开展科学研究,以推动河源市博物馆的事业发展、学术水平的提高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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