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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文章来源:河源市博物馆  发布时间:2019-04-05  浏览次数:13396

 

河源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河源市博物馆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源市博物馆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章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三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四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代表举办单位、监管部门的理事共2人,其中举办单位1人,由举办单位提议产生,监管部门1人,由举办单位函邀有关部门委派产生;

(二)代表职工、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的理事共4人,其中职工代表由本单位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举办单位批准;服务对象代表推荐范围为本单位的服务对象机构,或者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有利于本单位发展的社会人士,由举办单位和本单位共同酝酿,从符合条件的机构或社会人士中推选产生,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举办单位批准;社会人士代表由举办单位和本单位共同酝酿,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选中推选产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举办单位批准。

(三)代表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1人,为指定席位理事;

(四)理事会换届时,理事按照原渠道产生。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二)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七)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七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举办单位批准,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还须经委派方同意,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四章 理事长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其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时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议定。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会议议题根据本单位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理事会秘书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讨论;

(四)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按规定传达、报告或者披露决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在审议对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主动向理事会披露该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在审议时退席,并不得就该事项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方式根据具体表决事项由理事长决定。经协商一致,所有参会理事一致同意的,可采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二)审议本单位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

(四)审议本单位重大财务事项;

(五)审议本单位机构设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和议程;

(四)与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确保其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单位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议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经理事长同意,本单位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由主管部门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河源市博物馆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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