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充分发挥职能,构建运行顺畅、科学高效、创新发展的现代化博物馆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河源市博物馆(河源恐龙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三条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滨江大道龟峰塔下。
第四条 举办单位:河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五条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一类。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河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七条 宗旨: 收藏、保护、研究、弘扬人类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古生物地质遗迹,行使公益性文化机构的社会职能,向公众提供优质文化服务,以“钩沉古邑历史,传扬客家华光,弘扬恐龙文化”为使命。
第八条 性质:国有综合性博物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负责做好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研究、陈列、展示交流等工作,发挥宣传窗口作用;协助全市范围内抢救性考古发掘、文物调查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务,防止文物非法流通,协助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协助研究和保护恐龙文化资源,做好恐龙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并负责管理河源恐龙博物馆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文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特殊原因外,本馆开放时间为周二至周日,节假日不闭馆;开放时间、参观方式、参观须知和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馆需收费业务由政府定价,相关减免措施根据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领导机构和内设机构
第十二条 本馆实行“馆长负责、党支部监督”的领导体制,建立和健全河源市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和社会人士在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十三条 本馆法人及行政负责人为河源市博物馆馆长,设馆长一名,副馆长两名,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
第十四条 本馆决策机构为党政联席会议,会议成员由馆行政领导班子和党支部书记组成。职责是就本馆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决定,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第十五条 本馆内设办公室、河源恐龙研究所办公室、陈展与文物保管部、馆藏研究部、宣传教育部、安全保卫部、信息技术工程部7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经上级批复备案。内设机构岗位职责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确定和变更。
第四章 服务对象
第十六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观众。
第十七条 观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馆提供基本服务的权利;
(二)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观众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二)遵守本馆有关管理规定;
(三)爱护本馆展品和设备设施;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本馆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途径、方式和机制:
(一)通过观众意见箱等渠道反馈意见建议;
(二)向本馆前台工作人员反映;
(三)参加观众座谈会;
(四)由河源市相关部门转办观众意见建议。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条 本馆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馆党支部负责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紧扣本馆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本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结合工作任务和特点,着力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政治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馆应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本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馆党支部发现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本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五条 本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六章 藏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馆根据自身宗旨和定位,收藏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藏品,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
第二十七条 本馆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藏品档案及藏品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获得藏品。
第二十八条 本馆对藏品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陈列展览、安全保卫等权责。
第二十九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本馆按照具备的资质开展文物保护修复工作,不断提升文物本体和预防性保护水平。
第七章 展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本馆宗旨、性质和定位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坚持较高的学术、文化和科学水准,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十二条 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和办展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意识形态管理,维护国家安全、领土主权与民族宗教团结。
第三十三条 坚持正确办展导向,传播人类优秀文化,特别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四条 展览要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第三十五条 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第三十六条 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保护设施。
第八章 教育、研究、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根据本馆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教育活动重点结合藏品特色、地域文化、传统文化,面向不同群体特别是青少年,加强与社区、学校等基层合作。
第三十八条 培育并建立素质优秀、专业性强、凝聚力强、能自主管理的博物馆志愿者队伍。
第三十九条 依托本馆藏品和展览,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开发特色鲜明、质量上乘的文创产品。
第四十条 以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其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四十一条 积极参与区域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合作。
第四十二条 加强智慧博物馆建设,开发便捷实用的智慧导览、虚拟展览等信息化产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本馆发展建设。
第九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馆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四十五条 本馆应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依法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六条 本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馆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馆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财务活动在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本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四十九条 本馆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馆接受捐赠、资助,须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馆组织开展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内部审计,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等组织开展的财务收支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税务审计等。
第五十二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章 职业道德与准则
第五十三条 本馆工作人员以践行本馆宗旨为责任和使命,认真履职,保护、弘扬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河源地域文化,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五十四条 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等工作中,所获得的文物等相关资料,在工作告一段落时,必须全部及时上交,严禁隐瞒私存;反对垄断文物资料并牟取私利的行为;遇有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第五十五条 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第五十六条 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馆藏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第五十七条 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他破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第五十八条 热情周到地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及理事会成员名单;
(三)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决策等事项;
(四)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五)本单位财务预算;
(六)本单位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七)本单位馆藏情况、服务规章制度等信息;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其它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须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凡遵守本章程规定、作出贡献的,应区别情况,分别给予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应区别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