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源市博物馆免费为公众提供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
二、库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必须为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四、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按规定取回藏品。
五、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征得收藏者同意的情况下,河源市博物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养护、修复服务;作为回报,河源市博物馆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六、收藏者和河源市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所有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河源市博物馆有关专家的鉴定,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
七、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河源市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