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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河源市博物馆  发布时间:2020-09-12  浏览次数:7481

河源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源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优化藏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品征集,是指本馆根据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馆藏品征集工作由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负责拟订藏品征集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范有序开展征集工作,具体责任部门为陈展与文物保管部。

第四条 本馆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征集原则如下: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     

(二)非营利;

(三)科学、合理,杜绝赝品和价格严重虚高;

(四)公开、公正、廉洁;

(五)藏品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

(六)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五条 本馆藏品主要征集范围如下:

(一)古代史类:反映河源市古代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的有关文物。

(二)近现代史类:反映河源市近现代关于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重要文物、实物、照片和文献资料。

(三)民俗类:反映生活在河源市地区各族群人民风俗习惯的文物。

(四)古生物类:河源市境内出土的古生物化石,动、植物、海洋生物标本,及濒危珍稀动物标本;国内外其它地区出土的古生物化石及标本。

(五)其它类:中国历史上各时期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

第六条 本馆藏品征集方式如下:

(一)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捐赠原则,接受单位、个人、社会团体捐赠。

(二)征集购买: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出售的藏品,由本单位组织文物专家对拟收购的藏品进行鉴定、估价,与收藏者签订协议后进行征购。

(三)接受相关部门的移交、调拨:公安、司法、工商、监察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文物,通过有关手续进行征集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 本馆藏品征集流程如下:

(一)征集调查。陈展与文物保管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度实际需要,拟定年度征集计划并报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年度征集计划,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二)专家鉴定。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估价建议。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

(五)征集实施。召开班子会议,对商谈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陈展与文物保管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六)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陈展与文物保管部会同财务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七)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八)建档备案。陈展与文物保管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九)监督检查。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

第八条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本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确有必要,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九条 本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十条 本馆应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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