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博物馆藏品入藏标准及
征集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馆藏品征集工作,根据《河源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制定本馆藏品入藏标准及征集工作流程如下:
一、入藏标准
河源市博物馆严格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和本馆性质,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其存量、分布、现状、功能、质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藏品必须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代遗存。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东西,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化石类藏品的征集参考文物藏品征集标准。
二、藏品征集流程
(一)调查与规划。
本馆藏品资源调查目的在于查清文物和标本存世情况和馆藏缺项等。藏品征集规划的目的在于统筹安排藏品征集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补充藏品。
1.资源调查。
(1)调查准备。
调查前,陈展与文物保管部应详细了解展览计划和藏品缺项。
(2)制订调查计划。
即明确调查方向,设定调查范围,确定调查日程。
(3)调查范围。
①社会调查,通过各县区博物馆、文物商店、古玩市场、拍卖市场、典当行业以及回收站、图书馆、档案馆、机关团体等的深入调查,获取信息。
②田野调查,通过田野调查获得藏品的资源信息和标本。
(4)调查记录。
详细记录调查过程、所得的藏品资源信息,主要内容为类别、规格、年代、材质、品相、来源、征集方式等。
2.征集规划
征集规划是指博物馆就藏品征集的范围、方向、途径、类型、数量以及所用资金、人力等方面制定的规划。
(1)藏品征集工作分类。
①政策性征集。
政策性征集是指符合博物馆收藏范围的文物,尤其是重要文物一经出现,要有机制保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征集。
②专题性征集。
为满足博物馆工作的需要,在某一段时期内围绕某一专题采取的征集措施。
(2)规划要求。
①明确征集范围,并对征集经费来源、数量以及征集人员规模和素质等进行说明。
②依据实施时间划分,分别制定远期规划、中期规划和近期规划。
(二)计划和立项。
陈展与文物保管部应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馆各种业务需求、当前任务、经费保障等多种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征集计划,选定征集目标,做好立项申报工作。立项工作包括目标评估、申报鉴定、鉴定评估、征集立项。
1.目标评估。
说明征集的可行性,撰写征集目标评估报告,上报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申报鉴定。
上报申请专家鉴定和价值评估。鉴定和价值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完成。
3.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是对征集目标的价值、价格的全面评估。
(1)鉴定须围绕历史性、科学性、艺术性三方面,内容涵盖两方面:一是价值鉴定,包括确定年代、真伪、类别、名称、级别以及是否征集入藏;二是组织有资质相关机构依据市场行情进行价格评估。
(2)鉴定专家、机构。
鉴定专家最少三人,鉴定实行一票否决制。鉴定时专家独立填写鉴定意见。专家鉴定意见书应包括:藏品名称、鉴定意见、专家签名、鉴定地点与时间。
评估机构须有资质,评估意见书应包括:藏品名称、评估意见、专家签名、单位签章、评估地点与时间。
(3)鉴定记录。
鉴定记录应为书面鉴定意见(包括各种不同意见),专家和主管领导签字,本馆或相关机构盖章。鉴定记录应与其他原始资料一并入藏,按年度装订成册,集中保管。
(4)鉴定过程中藏品安全。
鉴定工作原则上在本馆进行,征集人员应提前将拟征集藏品摆放于鉴定台,鉴定台上应铺上毛垫,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全程陪同。鉴定完成后,应送回临时库房,并做好取用记录。如需馆外鉴定,参照藏品运输及安全保卫规范执行。
4.征集立项。
藏品征集须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上报材料主要有:征集请示、专家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意见书、评估报告、经费预算等。
(三)征集实施。
1.接受捐赠。
捐赠是指接受个人或机构捐赠其合法收藏的文物。接受捐赠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自觉自愿原则。
(2)严格鉴选藏品,对拟收藏的文物,须按照藏品定级标准,严格把关,不符合入藏标准者不予入藏。
(3)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颁发捐赠证书或奖状。协议一经生效,藏品所有权归河源市博物馆。
(4)对有偿捐赠者可依据捐赠藏品的价值,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捐赠奖金数额由我馆与捐赠者进行协商确定;捐赠奖金的数额,必须由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市场调查确定,并出具报告说明该金额的合理性。
(5)设立捐赠者优待的机制。
藏品入藏后,河源市博物馆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藏品所有权归河源市博物馆,并在参观收费场馆或游览收费项目时给予优待。
2.有价收购。
收购是指使用藏品征集专项经费收购个人或机构合法收藏的文物,是藏品征集的志愿途径。在收购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尊重原藏品持有人意愿。
(2)秉公论价,公平合理。
(3)对持有方自愿出售的文物,经鉴定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并签订《征集购买协议》,协议一经生效,藏品所有权归河源市博物馆。
⑷不收购非法交易的文物和受国家保护的珍贵动植物及稀有矿物标本。
(5)收购工作流程按照《河源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最终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文物征集报告》、《入馆文物登记存根》、《藏品入库清单》等相关凭证,完成财务报账手续。
3.接收执法部分移交。
国家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文物,依法移交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具体移交手续和移交办法参照《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的移交办法》执行。
4.调拨交换。
(1)藏品调拨。
接收考古所、文物商店、古旧书店、银行、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等单位拨交的文物。藏品调拨可分为有偿调拨和无偿调拨,有偿调拨可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2)馆际交换。
馆际交换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5.有选择地参加拍卖会。
通过竞拍方式征集馆藏所需文物;竞拍价格,必须由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市场调查确定,并出具报告说明该价格的合理性。
(四)征集藏品移交入库。
1.移交准备。
文物征集入馆后,由征集小组人员填写相关单据,按要求填写每件文物的编号、名称、时代、质地、数量、完残程度、捐赠或出售人姓名和住址、文物来源、日期、收购金额等内容,并制作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内容与入馆文物、标本登记清单相同,做好移交准备。
2.办理移交手续。
由征集小组人员、总账管理人及库房保管员三方按照移交清单共同完成点交工作,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三方签字生效,各存一份。征集人员应将与文物相关的原始资料一并移交给陈展与文物保管部保存。